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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照青”相似“清照” 法院:侵权判赔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22 来源:法治时代网

    百脉泉公司的“清照”商标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其生产的“清照”牌浓香型白酒被认定为“山东名牌”产品。2021年,某酒业公司经授权取得“清照青”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委托他人生产“清照青”白酒。2023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清照青”商标无效。百脉泉公司认为某酒业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脉泉公司系“清照”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清照青”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无效,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印有“清照青”标识的白酒,该标识与百脉泉公司“清照”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混淆,侵害了百脉泉公司的商标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某酒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5000元。判决后,某酒业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为同一地域内的同业竞争者,对于本领域、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知名品牌,应具有更强的注意义务,在其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对知名商标进行避让,以免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来源: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朱玉静)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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