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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兴山法院强制与柔情并重化“薪”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2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谭力)“王某太不讲信用了,签了和解协议,还是没有按协议内容支付工资。”杜某在电话中焦急地说道。

    近日,申请执行人杜某向执行干警反映,被执行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希望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经多次联系企业负责人王某,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且经传唤拒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4月16日,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发出预拘留通知书,责令其一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惩戒。

    “你好,钱我已经汇到法院账户了,截图我也发给你了。”4月17日上午,王某给执行干警打来电话。

    兴山法院发出《预拘留通知书》,以预留时间、提前警告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又彰显了柔性执行的温度,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是兴山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实际行动践行能动司法的有力举措。

    预处罚措施包括预罚款、预拘留、预失信、预移送追究拒执犯罪等措施。

    实行预处罚制度,就是采取一种预防性法律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司法惩戒案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尽可能地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预处罚制度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相关责任的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相关责任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的,则不会受到真正的处罚,否则将进行实质处罚。(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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