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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之浅思
    ——假如没有那把刀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0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故事梗概:王永强夫妇为给聋哑的女儿治病,向刘文经借了高利贷,因无力偿还,刘文经将王永强用铁链拴在门外,在屋内多次性侵王永强妻子,某次性侵行为结束后,刘文经被王永强用剪刀刺成重伤昏迷,抢救40多天后去世。据王永强说,因当时刘文经宣称要去车上拿刀,才随手拿起剪刀刺他,但案发现场并没有找到那把刀。面对如此棘手的现实问题,办案干警执着为民,担当作为,通过不懈努力找到了关键证据 ——刘文经的那把刀,王永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从来如此,就对吗?电影《第二十条》为何在全社会倍受好评,引发热议?因为电影的理念符合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引发观众共鸣。影片中的“那把刀”至关重要,才有了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才调动了观众的兴趣和情感,才诠释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有了这把刀,才能让恶被惩,善被扬展现得淋漓尽致!可以说,那把刀的出现完美了故事情节,满足了正当防卫的所有要件。

    假如没有那把刀

    但假如没有那把刀,广大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惩恶扬善的朴素情感、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又该通过何种路径来满足?在民众看来,正义、有理,甚至是弱势、被欺辱的一方,仅因本能地反抗迫害行为就要被刑法处罚的矛盾又该如何解决?

    假如没有那把刀

      长期持续被欺辱而被迫还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影片中,刘文经对王永强夫妇的不法侵害不是第一次,也并非一次性,而是典型的持续性、连续性的不法侵害,这种情况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呢?关于针对连续侵犯的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分歧较大,意见相左。  

     一种观点认为,某次不法侵害结束说明该次不法侵害已经实施终了,法律明文规定成立正当防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假想防卫。因此,影片中或现实中的连续性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正在进行时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连续犯应做整体评价,连续侵害行为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发生,行为间断期间仍属于“不法侵犯正在进行”。周光权教授曾指出,在侵害反复实施、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下,防卫人突然实施强度较高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严重损害后果时,也不能完全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

    2020年9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载明,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综合影片情节,电影制作方应当是持第一种观点,即假如没有那把刀,则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如果持第二种观点,则不会用大量篇幅讲述找刀情节。但制作方观点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精神,因影片未交代王永强夫妇是否报过警,是欲寻求公权力帮助而不能,还是寻求帮助后未被实质从危险状态中解救出来等情节,以及《意见》中“暂时中断”的内涵、外延不明确等原因,所以不能作出明确认定,即不能明确假如刘文经没有欲持刀行凶的行为,王永强还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对正当防卫的连续犯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明确类似影片中长期侵犯行为,某次侵犯行为结束是否符合《意见》中“暂时中断”的内涵和外延。

    假如没有那把刀

    王永强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那民众密切关注的尖锐矛盾如何解决?

    电影《第二十条》之所以在全社会倍受关注,就是因为影片故事讲述的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通俗来说,如果不判刑,其毕竟有“杀人”之实;如果判刑,其又是因本能地反抗欺辱迫害而致人死亡,判刑过重不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认知的“内心法”。但这一矛盾问题也并非无解,通过立法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按照一般大众的朴素情感和认知,故意杀人的危害应大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法条文中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情节较轻”这一量刑档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对故意杀人罪的较轻情节,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较为类型化的标准,即出于义愤杀人、受长期迫害杀人、溺婴、大义灭亲、为民除害等情形。但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法条文则只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个量刑档次,即无论情节如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者只能判处十年或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按照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假如王永强本着杀人的故意,一刀刺中刘文经心脏致其当场死亡,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因王永强系长期被迫害而杀人,符合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甚至适用缓刑。而假如王永强在刘文经侵犯行为实行终了后为泄愤而挥刀乱刺,致使刘文经不治身亡,结合伤口力度,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则王永强面临最少十年的有期徒刑。

    法不能包罗万象,法律的稳定性又使得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影片中的矛盾就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条文的矛盾引发的,解决此种矛盾是公平正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需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适用刑罚也应有所区分,在量刑方面应更为细化。笔者谨认为,对情节特殊、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较小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或设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这一量刑档次,将量刑幅度细化;或作出司法解释,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情节较轻的可以参照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条款办理;或在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规范中作出规制。如此,对王永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适用缓刑就可以解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问题,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指引下

    执法理念的深层次思考

    法律不是万能的,并不能对现实社会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作出详尽周全的规定,即使王永强案可以通过完善立法迎刃而解,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单纯地寄希望于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完善来解决问题并不现实,也并非最根本的治本之策,更不是能动司法的体现。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中会有诸多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法律滞后或因“条文法”不符合“内心法”等因素,导致情理法冲突而备受热议的事件,这就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心正案正,执法者要在学思践悟中培育公正品性,厚植为民情怀,带着最基本的良知和最朴素的价值观感同身受,在兼顾天理、人情、国法中寻求办案的最佳路径。每个执法者都会遇到棘手的案件,这是一块炽热的试金石,更是一块良知的磨刀石,影片中正是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热忱和执着的追求、对为民情怀的坚守以及对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决心,才顶住多重压力,克服种种困难找到了“那把刀”,才用最坚毅的身姿完美了正当防卫,才满足了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待。否则,如果丧失了为民情怀,很可能会引发南京彭宇案引发“扶不扶”的道德危机,就会导致影片中公交司机见义勇为,办案人通过视频暂停方式区分正方防卫、互殴、故意伤害的三个阶段,最终导致见义勇为者常年上访、含冤而死的悲剧,这是每一个执法者应当深思的问题。

    心正案正,执法者要把“法不强人所难”的基本理念贯穿到每一次执法过程当中。假如没有“那把刀”,如果执法者能不折不扣地坚守公正品性和为民情怀,不去太多地苛求防卫人对正当防卫的正确把握,不苛责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精确认知事态发展阶段、深思熟虑防卫手段、合理评估防卫后果,而是强化为民情怀,避免教条式机械执法,立足防卫人所处的特定情境,按照社会公众最朴素的一般认知,放宽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从而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使“条文法”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内心法”,在情理法的统一中能动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

    心正案正,执法者要在对公平正义的热忱追求中强化为民情怀,勇于担当,在解决深层次矛盾问题上善作善成。社会深层次矛盾、问题往往更能触发全社会的神经,影片中的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正是如此。但假如根本不是正当防卫,放松放宽界限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诸如此类的棘手的社会深层次问题该如何解决?并非无路,只要执法者秉持公正品性和为民情怀,勇于担当,不怕麻烦,不怕承受被怀疑偏袒一方,对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勇于依照法律规定,层报最高院核准。如此,很多社会深层次矛盾、问题才会因早一天被关注和重视而早一天被解决,每一个执法者都需要这种内在的信念和担当,将法治的使命淋漓尽致地诠释在每一个执法案件中。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是每一个执法者应当毕生坚守的信条。我们在法制宣传中常说“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法律这把利剑应当直指犯罪人,让坏人的犯罪成本更高,让好人敢于执剑出击。

    (作者系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刘洁 李荣肖)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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